給付房屋租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3-小-2-20250217-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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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字第2號 原 告 洪銀興 被 告 宋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院113年度小字第2 號判決確定之翌日即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之訴,係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本院113年12月20日所為113年度小字第2號判決雖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未確定其費用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判決確定之翌日,即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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