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3-建-12-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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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養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久福居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 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 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39,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62元(肆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 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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