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建-55-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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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鴻騏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恩 訴訟代理人 林晉揚 被 告 基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11 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新北市五股區公所為維護新北市五股區之 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及改善周遭環境,與被告簽訂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民國113年度五股區公園設施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係水電承攬相關之公司,因就水電施作之部分較為專業,因此原告與被告遂約定,由原告協助有關水電施作部分,兩造亦於113年間簽訂水電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嗣原告施作完成並驗收通過,惟就應給付之工程款,被告僅給付第1期款項予原告,然就第2期款項經新北市五股區公所表示已於113年7月15日將第2項款項新臺幣(下同)542,772元給付予被告,則被告依約應於收到上開款項隔日後7日內給付予原告,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2,7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13年度五股區公 園設施改善工程契約書、水電承攬合約書、113年度五股區公園設施改善工程第二次估驗資料、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施工照片比對表、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3至136、139至439頁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除當事人間另有其他約定外,於承攬人依約完成工作時,定作人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承攬被告系爭水電施作工程,已完成工作,且經驗收通過,業如前述,則被告自應依據系爭合約書之約定,給付原告第2期之工程款542,772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第2期之工程款,係屬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8月27日送達被告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447頁),是原告請求自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42, 772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末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5,9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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