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抗-210-20241213-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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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林國隨 相 對 人 李逸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 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9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 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提出抗告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裁定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第5項即明。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固有記載抗告聲明,但並 未敘明抗告理由而僅記載「容後補陳」,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補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