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救-107-20241216-3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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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佩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董麗琴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所為113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7號卷第27頁、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則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