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救-107-20241216-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佩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董麗琴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所為113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7號卷第27頁、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則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