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救-201-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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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許利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詮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741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即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57號),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等效力,且於上訴,亦有效力,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規定可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審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時 ,業以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112年度重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等情,有前開案卷及裁定書在卷可按,準此,原審既已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且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未經撤銷,依前述規定,其效力亦及於上訴,則聲請人於同一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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