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3-救-209-20250313-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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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徐伊萱 代 理 人 邱仁楹律師 相 對 人 梁元徽 粘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案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26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