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救-212-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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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吳姜篔 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 相 對 人 林元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2 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之訴 (案列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9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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