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救-219-20241122-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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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張鳳恩 相 對 人 周璟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 13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313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1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015197號函文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提起之訴尚須經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而尚難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