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救-229-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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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余蓓蓓 相 對 人 王俊翔 原住○○市○區○○路000○00號8樓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俊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 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聲請人所提本件損害賠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可憑,而聲請人所提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依起訴狀及檢附證物形式觀之,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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