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V-113-救-232-20241125-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林小迪 相 對 人 台竹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晟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113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8號),因血汗錢都被騙走,且無工作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