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救-234-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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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賴艾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美華間因113年度救字第234號訴訟救助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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