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救-243-20241225-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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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智韻如 相 對 人 黃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求盡速清償欠款,因而加入FB 之施昇輝老師教授股票課程,學習投資理財,並進而投資。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2日、113年7月16日分別交付天宏證券營業員「許淑慧」新臺幣(下同)20萬元、80萬元,然嗣後發覺遭詐騙,報警後經警於113年8月7日逮捕相對人及葉志俊,故聲請人已向相對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萬元(由鈞院113年度訴字第3511號審理中)。又聲請人所有財產被詐騙光,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10年至112年之稅務財產所得資料 ,查知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所得,名下復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足信屬實。再經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1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卷證,認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尚難逕認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