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救-25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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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鄭金生 代 理 人 陳易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鄭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案訴訟部分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事實,仍須經本院調查,方可得知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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