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救-256-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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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黃榮福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台一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湘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47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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