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救-263-20250117-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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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李進福 代 理 人 陳宗奇律師 相 對 人 李○霓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李○霓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真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李○賢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訴第373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伊因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可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前向法扶基金 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審核准予扶助乙情,有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專用委任狀等件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36號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