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救-271-20250103-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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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楊正明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周建宏即曜鼎工程行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相 對 人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家 相 對 人 鄭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案 號: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係聲請人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