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終結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V-113-法-15-202410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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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美吟 高曰中 陳德高 陳瑞中 楊子賢 陳綉枝 李麗惠 侯坤宗 相 對 人 新莊市雙鳳社區都市更新會 上列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新莊市雙鳳社區都市更新會呈報清算終 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分別著有規定。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法字第5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於112年1月1日就任,分別於112年9月14日、15日、16日以報紙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並提出相對人101年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暨解散大會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1年10月29日北城更事字0000000000號函、112年度第一次會員大會議事錄、餘額新臺幣2,141,783元轉贈雙鳳社區委員會作為社區公共基金之匯款證明、113年度第一次會員大會議事錄、經決議承認清算期間收入支出表、都市更新會清算期間損益表、都市更新會資產負債表、都市更新會剩餘財產分配表、監事查核報告書等文件為證,復經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113年7月23日新北更推字第1134609166號函及第0000000000號函備查,堪認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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