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法-18-20241028-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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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謙馴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51年 3月20日報經台北縣政府核立,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書之財團法人。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之董事長而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書、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會議紀錄、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頁)。惟查,捐助章程第5條關於董事人數之規定,修正後相對人董事人數為7至15人,董事人數可能為偶數,亦即相對人董事人數可能為8人、10人、12人、14人,核與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關於「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之規定相悖,應不予准許;捐助章程第8條關於董事任期之規定,修正後相對人董事任期為5年,核與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關於「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之規定不符,亦不能准許。從而,聲請人此部分所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章程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本財團由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管理之。 第五條 本財團由董事七~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管理之。 希望組織董事會人數更有彈性。 第八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於任期內,如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另行改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為限。 第八條 董事任期為五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於任期內,如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另行改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為限。 希望延長董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