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3-法-21-202501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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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謙馴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八條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51年 3月20日報經台北縣政府核立,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之財團法人。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董事會前於113 年11月4日召開第8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並作成變更章程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有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8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組織暨捐助章程、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23頁)。經查,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修正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並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回函表示對修改內容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5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 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本財團由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管理之。 第五條 本財團由董事七~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管理之,董事人數須為單數。 希望組織董事會人數更有彈性。 第八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於任期內,如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另行改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為限。 第八條 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於任期內,如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另行改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為限。 希望延長董事任期,避免頻繁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