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消債全-112-20241225-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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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七 四四二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二、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 司執助字第六九六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三、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鈞院提出 清算之聲請,惟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現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拍賣,除系爭不動產外,聲請人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可見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重要財產,系爭不動產拍賣價金一旦遭分配,特定債權人先行取償,將使未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陷於不得受償之虞。是以,為期各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公平受償,以完成債務清理之目的,應停止對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分配程序。從而,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聲請清算,且債權人已聲請對 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業經拍定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執行處113年10月9日新北院楓113司消債調菊消字第759號函、113年7月11日新北院楓112司執梅字第174425號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12月5日桃院雲五112年度司執助字第6967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5號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而本院審酌清算程序係集團性債務清理程序,原則上不許債權人在程序外個別行使權利,且揆諸前揭規定,清算債權之債權人,除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債權人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對抗清算程序。是以,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經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或變價後之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即應分配予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故本院認有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保全處分之必要;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蘆洲區 光華 611 4188.00 100000分之479 備考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樣式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1 17448 住家用、12層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86.56 合計:86.56 陽台9.06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7504、17505建號 2 1750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 社區管理中心、12層 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303.42 合計:303.42 陽台40.44 10000分之4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7504、17505建號 附表二: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桃園市 觀音區 塔腳 514 2647.71 3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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