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消債救-11-20241015-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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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邱雲琴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債條例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名下除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99股及以其為 要保人之新光人壽有效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134,355元,但負欠保單借款本息102,403元)外,別無其他不動產、動產、金融商品之投資,有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保險單借款餘額證明、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可稽,而聲請人現況除每月工作所得9,000元及每月領有租金補貼7,000元外,別無其他所得,並經核准為低收入戶,有收入切結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低收入戶證明書可查,足認聲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必要費用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暫免繳納前揭費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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