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消債更-127-2024112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多利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另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提出相關必要之證據資料,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附件所示之資料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補正裁定已於113年6月18日聲請人代理人,有該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第149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於113年9月12日再次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所示之資料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補正通知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見本院卷第209頁、第217頁),聲請人猶未補正,經本院定於113年11月6日調查訊問,聲請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訊問筆錄、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依首揭規定,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15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