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消債更-164-20250114-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王虹棠即王雅鈴 代理人(法 扶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 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 之5即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