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13-消債更-187-20250204-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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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抗 告 人 江品潔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足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 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 0分之5即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