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消債更-189-20250102-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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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林張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張錫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早年與 聲請人配偶共同經營小吃攤生意,嗣配偶罹癌,生意無法繼續,尚須負擔醫療費用,加上有4名子女尚在就學,聲請人只能利用信用卡及現金卡支付款項及預借現金,並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以維持生活所需,導致以債養債越欠越多。聲請人目前每月僅領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5,299元,尚不足支付房屋及生活費用,再由聲請人子女支應。又聲請人年事已高,有債務問題致無公司願意錄用,故聲請人無法順利找到工作。是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112年9月26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最大金 融機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未於調解期日出席,故兩造間調解不成立等情,有遠東銀行民事陳報狀、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2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前開案號調解卷【下稱調解卷】第217頁、第209頁、第221頁)為證。又本件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名下有新北市中和區房屋1棟,業經債權人聲請拍賣、 存款485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5日113板金職九字第72號函、拍賣公告、郵局存簿封面暨內頁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49頁、第119至123頁、第101至105頁、第67至69頁)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陳報其因其身體狀況及年齡高之關係故,找不到工作,僅依賴每月5,299元之補助金過活,並靠子女幫忙支應生活所需,業據聲請人提出111年度、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見調解卷第47頁、第55頁、本院卷第67至69頁)為證,應堪信實。 ㈢再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部分為:租金12,000元、水費1 05元、電費265元、電信費299元、加油費用480元、醫療費330元、膳食9,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其中租金、水費、電費、電信費、加油費用、醫療費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水費通知單、繳費明細、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電信費帳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看診證明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71至89頁、第91頁、第93頁、第95頁、第97頁、第99頁)為證,應堪可採;又就膳食部分,雖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惟本院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其所提列之數額,尚屬合理,應為可採。依此,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應為22,479元(計算式:12,000元+105元+265元+299元+480元+330元+9,000元=22,479元)。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為5,299元,扣除其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22,479元,已無餘額,顯難再負擔任何還款方案,自堪認其確已難以清償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無訛。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經核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 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