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消債更-219-2024102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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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鄭惠瑀即鄭淑華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於法院裁定准許開啟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據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然法院之職權調查乃以必要者為限,並非窮盡所有事項及一切調查方法為之,基於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之民事證據法理,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債務人茍怠於配合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得駁回債務人聲請之明文,足徵消債條例乃以債務人恪遵協力義務之方式,課債務人以最大誠意義務,以示債務人確係本於誠實信用而為債務清理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欠債務係前夫生前之醫療費、喪葬 費及民間貸款,因擔心民間討債影響生活,故由聲請人承擔支付,為了與銀行維持良好信用,向朋友及同學借錢給付信用卡及信貸後,已無力償還信用卡及信貸,才造成信用不良。爰依法聲請裁定開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凱基銀行)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且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號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112年前沒有收入,至112年間始因第三人劉 啟峰擔任負責人之宏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錩工程公司)業務需求,雇用聲請人處理文書業務,於112年2月起每月給付報酬2萬元,另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整理發票支付酬勞5,000元,故每月平均酬勞為2萬2,500元;報酬以現金方式交付等語,固據其提出劉啟峰簽署之支付酬勞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9號卷第75頁)。惟查,劉啟峰前為已解散之宏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錩國際開發公司)董事長,聲請人則為監察人等情,有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1至114頁、第173頁)。聲請人與劉啟峰因宏錩國際開發公司業務之執行而有私人情誼,自難僅以劉啟峰自行書寫之支付酬勞證明書做為認定聲請人薪資收入狀況之唯一證據資料。復參以宏錩工程公司負責人為劉啟峰,資本總額為810萬元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頁資料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頁)。宏錩工程公司具有相當規模,劉啟峰並無需以自己名義,或不能以公司名義,雇用聲請人為宏錩工程公司處理文書業務或申報營業稅。再佐以聲請人為大學會計系畢業(本院卷第161頁),曾擔任宏錩國際開發公司之監察人,足證聲請人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職業技能及水平之專業人士,依一般社會通常情形,聲請人每月薪資應無不能符合或高於法定基本工資之情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自112年至今每月平均薪資為2萬2,500元乙節,尚難信為真實。本院亦無從依聲請人目前提出之資料認定其真實之收入狀況。 ㈢、又聲請人主張其永豐銀行帳戶外幣買進、轉出之原因為其媳 婦沒有中華民國身分,故使用聲請人銀行帳戶操作等語(本院卷第161頁)。然查,不論本國或外國人均可執相關證件向銀行申辦金融存款帳戶進行外幣買賣及轉帳操作,聲請人以其媳婦為外籍配偶而不能進行外幣買賣及轉帳,尚乏依據。是本院自無從認定聲請人永豐銀行存款帳戶內之外幣資金並非聲請人所有之財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不明,致 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現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不符法定聲請要件,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預繳之郵務達費,則待本件更生事件確定後,如尚有剩餘,再予檢還聲請人,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