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消債更-219-20241112-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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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鄭惠瑀即鄭淑華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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