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消債更-251-2024101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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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柔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亦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採現行破產法僅以「不能清償」為聲請破產之要件,債務人如具「不能清償之虞」亦可聲請更生或清算,而不必等到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使債務人得以儘早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債權人之權益並可受較大之滿足。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而「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時(司法院民事廳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研審意見參照)。另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而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經向新北市蘆洲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聲請人陳稱本件聲請時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含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約為687,891元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清人清冊(見本院卷第27頁),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現為57,344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現為47,20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現為273,903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現為489,156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現為826,020元、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現為66,277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金額現為353,988元,合計債權人陳報總金額為2,113,894元等情(見本院卷第137至187、191至215頁),而債權人上開陳報金額係再加計利息及違約金,故本院即以債權人陳報之總金額為計算,而債權人陳報債權總金額加計並未逾1,200萬元,於法相合。㈡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曾於112年11月27日於新北市蘆洲區調解委員會進行前置協商,因聲請人與債權人均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乙節,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佐(可見本院卷第35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本件聲請人所積欠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已如前述),且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之營業活動,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是以聲請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而定。㈢聲請人之平均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有效保單或投資乙情,而僅有 機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出廠年份:2004年)等情,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保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凱基人壽113年6月7日保險單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明台產物保險保單查詢明細及保單到期不續保通知等相關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37、45、247至255、277至287頁)。衡上開機車為2004年出廠,確已甚為老舊,而無價值;另聲請人陳報名下之存款帳戶餘額為608元,有中華郵政、華南銀行、台灣企銀、新光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存款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7至275頁)。次查,聲請人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間之所得收入合計為1,260元。又聲請人陳報其現以工地雜物搬運及居家環境清潔打掃之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為24,000元之情,有收入切結書可佐(見本院卷第293頁)。另聲請人陳報每月領有租屋補助4,000元等語,惟就聲請人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所示,可知該筆每月租屋補助係匯入聲請人妹妹王宣予之帳戶,而非聲請人之帳戶(見本院卷第295至305頁),該筆租屋補助是否為聲請人所有,不無疑問,衡諸聲請人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於聲請人該筆每月租屋補助確係其所有,然聲請人確有符合113年新北市租金補貼第二級之申請資格,且依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展期合意書、113年3月至113年5月之房屋轉帳證明所示(見本院卷第239至245頁),其亦具有租屋之需要,諒無故為虛偽陳述之必要,因此,就聲請人陳報之租屋補助每月4,000元部分,仍計列於聲請人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數額中。是聲請人目前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為28,000元(計算式:24,000元+4,000元=28,000元),本院以此作為聲請人目前清償能力之依據。 ㈣每月必要支出與扶養費: 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陳報其願以19,000元作為個人之必要生活支出(見本院卷第223頁),未逾11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19,680元,應屬可採。 ⒉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依法須扶養之子女陳姿涵扶養費共7 ,5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23頁)。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所明定。查,聲請人之子女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為14歲,有戶籍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足認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必要,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與未成年子女之父共同負擔扶養費,則其主張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7,500元,未逾113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扣除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後之9,840元之範圍(計算式:19,680元÷2人=9,840元),是為可採。 ㈤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 合判斷,其每月可支配處分之收入為2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9,000元、扶養費7,500元後,尚餘1,500元(計算式:28,000元-19,000元-7,500元=1,500元),又聲請人之債權總額2,113,894元,若以每月可用餘額償還積欠之債務,終生亦無法清償完畢(計算式:2,113,894元÷1,500元÷12月=117年),堪認此時聲請人自有依循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實益,是聲請人目前客觀上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債務未逾1,200萬元,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盡其協力義務積極配合法院,重新調整收入、支出項目數額,並依誠信原則,提出符合或高於聲請人先前自陳之每月還款清償能力1,500元(見本院卷第223頁),且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1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