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3-消債更-284-20241104-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抗 告 人 陸昱希即陸靜怡 以上抗告人因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84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