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消債更-355-20241009-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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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王正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消債條例第6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46條第3款規定「更生之聲請若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情形者,應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核其所檢附之資料未齊備而 有命補正並預納郵務送達費4,300元之必要,故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資料並預納費用(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6日分別送達聲請人及其代收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9、101頁),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資料並預納費用,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13年9月24日到庭陳述意見,該開庭通知書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回證見本院卷第109頁),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見本院卷第111、113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