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消債更-421-2024100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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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何淑萍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10人×10份=5,10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 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1年6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等 ),並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五、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即000年0月間迄今,收入除薪資外,有 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所陳報,於聲請前兩年期間,收入扣除支出已入不敷出,則就不足額部分如何支應?另聲請人提出領有第3款低收入戶證明,並請說明每月受補助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 七、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8,000元及兒子扶養費3,0 00元云云。依此:  ㈠請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㈡請說明上開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期間之 平均薪資約每月2萬4,825元,在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母親、兒子撫養費後,已入不敷出、而無任何餘額可供清償還款(調字卷139頁)。則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說明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為何?若經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後,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將如何支付每月還款款項?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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