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消債更-471-20241115-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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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楊宗 代 理 人 蕭筑云(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宗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弱勢,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之情形,亦應認該當(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6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而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請求裁定准許更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協商毀諾後聲請更生,依前揭規定,即須審酌 毀諾原因是否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及現況是否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茲依序分述如下:  ㈠毀諾原因是否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108年與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 ,約定每期償還新臺幣(下同)2萬元,共計105期,嗣於100年7月未依約繳款,又於111年5月重行協商,約定每期償還1萬元,共計136期,嗣於113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款,而於113年5月被註記毀諾,此有此有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星展銀行陳報狀、聲請人陳報狀等件可稽(調字本院卷14頁、37頁、107頁)。查聲請人於105年5月至110年4月間,係以每月4萬5,800元為投保薪資,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可考(本院卷93頁)。聲請人於110年辦理勞退,遭公司調整職務,加以新冠疫情之影響,收入銳減,再與債權銀行申請協商調整每月還款1萬元,然收入仍未有起色,111年3月至113年7月間之平均薪資僅有7,000元,此有台灣人壽業務員報酬明細表可證(本院卷91頁以下)。又聲請人雖一次領取勞退金,並先後於110年8月24日及112年10月6日將壽險保單辦理保單質借,各借款10萬元、3萬4,000元,然多持以償還債務及支應生活不足部分,則以聲請人當時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餘額應不足支應上開還款方案。堪認聲請人於113年4月間因未依約還款而毀諾,應係屬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㈡現況是否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⒈聲請人主張辦理勞退後,經公司調整職務而未擔任主管職, 業績獎金分配比例因此大幅下降,工作亦未有起色,每月平均薪資約7,000元,業據其提出台灣人壽業務員報酬明細表為證。參以聲請人111年度、112年度之收入依序為8萬3,302元、7萬4,038元,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憑(本院卷第23、25頁)。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應以每月薪資所得7,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⒉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2,600元(本院卷19頁 ),衡情尚低於113年度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萬9,680元,應為可採。聲請人原先主張尚需負擔長女就讀私立大學之學費及生活費,後於陳報狀中聲明其僅負擔家庭房租部分,就前開支出無法穩定給付,是以不列入應受聲請人扶養之扶養費支出,就此部分不予納入。  ⒊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所得7,000元,而扣除每月個人生活 費1萬2,600元,已入不敷出而須倚靠家人協助。則衡以聲請人現積欠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務總額,共計高達百萬元以上(本院卷第21、22頁),應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其所負擔債務之情形,而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之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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