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消債更-479-2024101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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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鄒佳樺 代 理 人 謝政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9,18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51×10=9,180)。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巷00弄0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7月23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另外,請說明目前現在是否在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並且從113年3月份後至目前為止,每月薪資為何,並檢附薪資單據為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7月2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7月2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1年7月23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依聲請狀所述聲請人因無完整支出費用收據正本,同意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惟參酌聲請人之目前住居所在新北市,則請聲請人確認是否改依新北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6,400元之1.2倍即1萬9,6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   依聲請狀內所載聲請人之扶養人有其父親鄒政來、弟弟鄒 富景,則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及扶養費支出之證明),且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父親之配偶及子女)、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鄒政來及鄒富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此外,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為鄒富景之第四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則請提出證據資料說明鄒富景之前三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有何原因不能扶養之事實。   依聲證9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示,無法得知究竟該前 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故請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協商還款方案為何,以及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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