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消債更-494-20241223-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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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蘇修德 代 理 人 馬廷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件: 一、請聲請人說明其名下「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不動產之鑑價結果或強制執行事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賢字第26361號)之進行程度,並檢附相關文件。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 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 ,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 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