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消債更-532-2024101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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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吳芷駖 代 理 人 宋佳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10×51=5,10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61,979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7歲(66年生),稱目前擔任鄉村旅行社展場業務,每月收入29,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 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並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聲請人表示:「每月僅能負擔2,000~3,000元」等語之計算 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