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消債更-539-202410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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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曾煒竣即曾明雲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遞狀聲請更生,因未經前置 協商程序,經移送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6號事件進行調解,因債務人(即聲請人)未到庭,於113年8月8日調解不成立,再於113年8月26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1)×10×51=2,550。 二、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雇主不同,請分別說 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三、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 ,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4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重行製作債務人清冊(前次提出應誤載與債權人清冊相同) ,及陳報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因僅記載房租3,000元/月),因其餘必要生活費用均未填載,是否依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 五、請陳報請聲請人及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近 2年(111年、11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如有 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九、聲請人未出席前置調解程序原因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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