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3-消債更-581-2025032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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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衣靖即郭珮嘉 非訟代理人 俞力文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末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同條例   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 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本院無從審酌認定本件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並應預納送達郵務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而有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頁),而聲請人雖具狀提出在職薪資、勞健保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戶籍謄本、存款交易明細、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等為資料,並預納送達郵務費,惟就其有無證券相關資料、居住房屋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侏證明、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111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等件,仍未補正說明,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實際所有財產狀況,本院因認有調查訊問必要,聲請人雖於114年3月26日到庭,仍未就上開資料予以補正,致使本院無從判斷其實際清償能力,顯已違反聲請人所應盡之協力義務,揆諸上開規定,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所預納之郵務送達費5,100元,則待本件更生事件 確定後,如尚有賸餘,再檢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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