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消債更-600-20241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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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徐嘉慶 代 理 人 李國龍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9月18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10×51=3,57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639,700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5歲(68年生),切結稱目前受雇統一商店店員,每月收入32,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並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三、因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房租)大於新北市113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680元,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餐費、通信費、交通費、生活雜項、勞健保費及房屋租賃等費用),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及租約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 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8,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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