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消債更-640-20241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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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林育鋒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19,465元,但查聲請人僅年 約33歲(80年生),現從事水電工作,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友人承包之工程中負責水電部分之日工 ,每日1,200元、每月3萬元,如何計算其每月收入,有無相關資料佐證?或提供收入切結書? 四、請提出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 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五、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繳費單、收據、 房租費等文件,或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680元,作為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六、請陳報請聲請人及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近 2年(111年、11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老人年金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七、請陳報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及名 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八、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前置調解程序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