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消債更-650-20241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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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劉麗敏 代 理 人 宋佳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而於113年9月25日具狀聲請更生,於113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1)×10×51=6,630。 二、聲請人稱擔任保險業務員,查財產狀況說明書稱平均月收入 1萬元,惟更生聲請狀又稱每月實際收入僅有2萬元,實際收入為何?請陳報近3個月之薪資或收入資料以釋明。 三、債權總數有明顯差距,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 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或小於)12人,請按超過(或減少)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或扣減)。 四、聲請人年約62歲(51年生),稱目前任職於新光人壽公司擔 任保險業務員,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其子(○○○)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其 子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及其子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其子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