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消債更-661-2025010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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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羅時宏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複代理人 劉獻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0+1)×51×10=5,61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以聲請人每月8萬餘元之收入,何以於本院調解時,陳報每月僅能還款14,000元?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6月27日至113年6月2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另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補陳11 3年7月後至陳報時之每月薪資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6月27日至113年6月26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請說 明聲請人之長子及長女皆已成年,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6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