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消債更-665-20241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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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林俊龍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3 年9月25日調解不成立後於113年10月11日具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經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曾參 與前置協商,結案原因為協商不成立,結案日期為112年4月28日,請陳報相關協商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666,270元,但查聲請人僅年 約33歲(80年生),稱目前任職於旺達企業社,月薪28,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擔任之職務及工作之內容?及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並提出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有無領取有無 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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