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消債更-695-202412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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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黃彩庭即黃淑華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113年10月15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11月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1)×10×51=4,59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417,970元,但查聲請人年約5 8歲(55年生),稱目前擔任菜攤助手工作,並切結月薪約22,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查113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7,470元(時薪183元),而聲請人僅從事助手工作,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三、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 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又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之調解方案180期,月付2,900元,為何無法負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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