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消債更-701-202412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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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魯玉媛 代 理 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113年10月23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11月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10×51=1,02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34,000元,查聲請人年約51 歲(62年生),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切結目前無業,靠友人(尚珍)接濟,請說明聲請人如 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聲請人與友人關係為何?友人每月接濟金額為何?有無友人切結說明書?又聲請人選擇更生程序清償債務,如何支應還款金額?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投保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110 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投保單位為新北市褓姆業職業工會,並有勞保投保薪資30,300元,故聲請人所填載聲請前2年收入之數額工資部分是否漏未陳報?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6,000~8,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