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消債更-739-2024112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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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蔡信迪 代 理 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聲請人提出之委任狀未記載代理人有無特別代理權,請補正 提出。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陳報聲請人積欠其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本金及24元利息尚未清償,有何意見?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2人(含勞保局),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3人×51元×10份=6,630元)。另請補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連帶保證部分」。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提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灣大車隊公司)之通聯地址。又台灣大車隊公司收入明細資料是否僅為乘客預約及非現金給付車費之情況,有無包括乘客路上招攬並以現金給付車資之情況?另提出台灣大車公司用印之111年9月至聲請更生程序時即112年5月份、113年1月迄今之收入明細表,並依附件3資料「重新計算」聲請更生前5年、最近1年之從事小規模營利事業每月營業額後,「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二項部分(應記載營業期間、靠行單位、平均每月營業額)。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父母每人每月總扶養費數額?扶養義務人個為何人?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比例及金額?併提出各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項編號1部分,第2款加油油資8, 000元、第4款etag加值費用500元、第5款車輛衛星費2,000元、第6款負擔車價優惠款4,000元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又提出編號1第1款之最新租賃合約書。另提出編號1第3款、編號4之最近1年繳費單(請製作表格供本院審查,表格資料應包括各月消費金額、總消費金額、對應證據編號、平均每月支出金額),並說明重複計算手機費用之原因。其次,編號2租金部分,同住之人有無分擔?如無,理由為何?如有,分擔金額、比例及理由?再者,編號5保險費用部分,並非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有何意見?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松江路152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