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消債更-755-2024112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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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謝妮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並非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人 之債權人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5號卷《下稱調卷》第171頁);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積欠其無擔保債務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金額為107萬8,943元等語(調卷第149頁),有何意見?如無,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1人×51元×10份=5,610元)。另請補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連帶保證部分」。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債務發生原 因不同,應分別說明之)?又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債務發生原因「信用卡」、「信貸」、「商品貸款」、「汽車貸款之不足額」、「手機貸款」為何意?另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書為何記載債務狀態為「結清」?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聲請人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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