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消債更-832-202502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葉達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51×10=4,0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12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額、是否固定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12月13日至 113年12月12日內之收入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每月薪資數 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12月13日至113年12月12日內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 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 費之理由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12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