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消債清-293-2024122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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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蔡富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113年10月16日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11月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4,252,000元,是請說明債務發 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各金融機 構、證券存摺(補登最新)內頁影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