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消債清-328-2024122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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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黃拓榮 代 理 人 陳柏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拓榮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調解不成 立,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業 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4號調解卷宗(下稱調解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所提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所應審究者為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㈡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動產、金融商品之投資,有稅務財產 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可稽(見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卷第43頁至第53頁、第159頁、第235頁至第243頁),另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共953,409元(但負有保單借款本息907,315元),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可參(見消債更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㈢聲請人現擔任照顧小孩之保母,每月收入18,000元,有切結 書可考(見消債更卷第205頁),另113年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5,437元,有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3年9月13日新北重社字第1132132083號函暨所附發放清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9月23日新北社障字第1131848415號函暨所附核發清冊可按(見消債更卷第91頁至第94頁、第137頁至第139頁),足認聲請人現況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3,437元(計算式:18,000元+5,437元)。 ㈣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所明定,則聲請人表明以113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即19,680元為其現況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洵屬可採。 ㈤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 合判斷,其每月可支配處分所得23,437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19,680元後,餘額3,757元,與聲請人負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以前揭保單變價清償後之餘額相較,堪認聲請人目前客觀上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且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依法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